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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》将施行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
2022-05-30

18日,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江西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——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,将通过清单制管理落实信用奖惩机制。

江西省发改委一级巡视员郑沐春在发布会上表示,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、法治经济。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,是支撑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举措。

据了解,《条例》共7章、63条,包括总则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、信用主体权益保护、社会信用环境建设、法律责任及附则,相关条文既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又结合江西实际,既坚持统一管理,又保证宽严适度。

《条例》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。主要围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,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、信息归集的合规性以及信用修复、异议申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,增强信用主体的安全感。

在守信激励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,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。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定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,给予优先办理、简化程序、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;在公共资源交易中,给予信用加分、提升信用等次;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,予以减免保证金,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7项措施。

在失信惩戒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: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,省、设区的市确因社会治理、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,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,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。对失信个人和企业,将实施在财政资金、社会保障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;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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